在國企改制的相關文件中,沒有針對離休人員的安置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原因是普通退休職工和離休人員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普通退休職工是由社會與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離休人員是由組織部門管理,國企改制并沒有正面涉及到組織部門,所以對于離休人員的費用預留和安置辦法規定的不是特別明確。在實踐中,較為理想的解決辦法是把離休人員移交給上級產權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如果不能移交上級產權單位,也需要在改制中預留合理的費用,了解最具體的卸貨平臺信息,并制定專門辦法管理此項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7)剝離和移交社會職能所需費用。
由于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職能,如學校、醫院、公安、消防、社區管理等,所以在國企改制過程中要把這些機構和職能逐步移交給地方政府,在移交過程中,企業還要承擔過渡期間的部分費用,經過與當地政府協商談判,最終以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所需承擔的費用,按照協議確定的數額在國有凈資產中進行預留。如果學校和醫院有條件市場化的,也可以進行改制,使它們逐步走向市場。
2、人員安置問題
各級政府對國企改制最根本的要求只有兩個,一是保證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二是保證改制后職工隊伍的穩定。人員安置是國企改制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問題,不僅因為人是企業運行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國企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是要經過職代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 75%以上表決通過的,只有職工安置方案表決通過,才能進行改制的下一步工作,這是國家對于國企改制提出的明確要求。對于國有企業改制,國家提出大的原則是要保障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職工是這三者中最弱勢的群體,對改制的承受力也是最弱的,是在改制過程中要重點保護的對象。所以,在考慮國企改制方案各方面利益關聯體的時候應該按照先個人、后集體、再國家的順序進行考慮。在人員安置時,主要有五類人員需要考慮:一是企業改制前在職人員,如果需要進行身份置換,新企業在其置換身份后必須與職工簽訂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本人不愿意在改制后的新企業繼續工作,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后使其走向社會。二是退休人員,在向社保機構繳納相應費用后一次性進行移交,對于統籌外支出部分要妥善加以處理,要充分考慮退休職工的改革承受能力,不能簡單地取消有關費用。三是內退人員,在預留有關費用的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門管理辦法,確保內退人員各項費用足額按時發放。四是工傷、長病和“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的安置,了解最具體的液壓剪切機信息,對于有勞動能力的特殊人員要為其安排適當的崗位,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要按相關規定預留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對于“三期”女工,要為其保留適當的崗位,最好動員職工提前回單位參加改制,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五是離休人員。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上交產權單位進行管理或是預留有關費用后由改制后新公司進行管理。中央直屬企業員工安置方案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地方國有企業員工安置方案按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審批備案。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涉及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系統工程,工作任務繁重,而且許多具體問題是企業自身無法解決的,需要上級產權單位的大力幫助或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同時,企業應該以改制為契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了解最具體的淬火爐信息,并以此為基礎構建新的法人治理結構,切忌為改制而改制,如果只是做一個簡單的“翻牌”公司,就失去了改制的真正意義。
二、國有企業改制的幾個具體操作問題
從有關改制企業具體操作的情況來看,在國有企業改制時一直被幾個具體操作問題所困擾。這幾個問題解決和處理得不好,改制工作就會受到影響,甚至被否定和阻隔。
第一,國有資產定價問題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人們議論最多和最關心的是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的問題。怎么判斷國有資產到底流失還是不流失,關鍵是如何對現有國有資產進行定價。按照國際慣例,對每一個資產一般都有兩個價格,一個是管理價格,一個是交易價格。資產的管理價格主要是由投資數量來決定的,投資了多少,折舊或損失了多少,還剩余多少,也就我們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凈資產額;而資產的交易價格主要是由資產的贏利能力決定的,購買者購買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交易時并不完全取決于資產凈值,而是對資產贏利能力的預期。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轉讓采用的應該是交易價格,而不應是管理價格,所以不能簡單地把國有資產轉讓價格是低于或者高于國有資產凈值來判斷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目前,只有在核心競爭力的支撐下,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普遍要求國有資產轉讓實行拍賣交易,就是逐步地使國有產權轉讓規范化。
第二,了解最具體的起重設備信息,國有企業債務負擔和潛虧問題。 由于國有企業長期以來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缺少投入、出資者不按產權的實際收益獲取利益、國有產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致使很多國有企業債務負擔沉重和潛虧嚴重,在改制過程中如何將債務負擔轉化成為正常債務,了解最具體的叉車蓄電池信息,使企業債務達到合理的水平;如何處理歷史潛虧,還企業真實的資產面貌,成為改制運作一項重要的任務。
第三, 員工身份轉換問題。長期以來,國有企業采取的是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企業對員工實際承擔了無限責任。員工進入國有企業,成為國有企業職工就意味著終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問題等都由企業負擔和解決,從而導致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成為改制時“不是問題的問題”。如何通過一定的經濟補償,轉換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使改制后的企業對員工由無限責任變為有限責任,并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新型勞動關系是改制中關系到國有企業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如果員工身份轉換問題解決不好或處理不當,將影響整個改制工作的平穩順利推進。
第四, 社會職能剝離問題。國有企業改制的核心目標是使企業產權成為不依附任何非產權內容的純粹的經濟產權,因此國有企業的社會職能必須剝離。國有企業社會職能剝離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將企業的社會職能移交社會;二是將社會職能社會化,通過改革、改制和改組,了解最具體的昆山英語翻譯信息,由非經營或非贏利變為經營性贏利組織。不論采取何種方式,企業的社會職能一定要剝離出去。
此外,國有企業改制中還有退休金、醫療保險、退休人員社會移交、福利歷史欠帳和冗員等諸多問題。所有問題的處理和解決都必須在國家改制政策的指導下,依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創造性的提出方案和辦法。
三、企業改制后需在管理方面關注的幾個關鍵問題
從國有體制過渡到非國有體制,由從屬于上級公司的企業過渡成為自主型的市場化經營主體,有太多的事情需要企業去做。企業改制后需在以下方面關注的這幾個關鍵問題:
1、轉變企業人觀念 。企業雖然已經由國有企業改制成為非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了,管理體制變了,但企業的內部機制沒有變,特別是人的觀念還沒有變。大家擁護股份制,認為企業需要自主權,但股份制企業如何運作,自主權如何行使,多數人沒有清楚的認識;大家認為國有體制下企業弊端多,改制后應該調整,但如果自己成為被改革對象,就會不高興、有情緒,了解最具體的混合器信息,甚至不接受;大家認為改制后企業要強調效率,以效益為中心,但自己卻不愿意調整工作心態,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水平……,部分公司領導人及較多員工在思維方式和行事方式上并沒有真正轉變國有企業原有的作風。
企業改制首先要從人改起。在改制的初期,其核心就是人的問題,同時也是阻力是最大的問題,但不管阻力有多大,人的觀念都要逐步調整。
一是要對改制的實質性轉變和改制后的企業運作有清晰的認識;
二是要對員工與企業的關系進行重新定位和界定;
三是在企業市場化的過程中要逐步實行人的市場化;
四是要把企業的經營風險告訴大家,讓每一個企業都有危機感。“預則立,不預則廢”,人因安樂而怠惰,企業改革不能等所有人都理解后再進行,理解要改,不理解在改的過程中去逐步理解。對人的工作要講科學,更要講藝術,企業人觀念必須轉變。
2、規范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的主要特征和重要體現。對外,法人治理結構是一道防火墻,它可以抵御來自外界對企業的干預和干擾;對內,了解最具體的精鏜刀信息,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的基礎上,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分權制衡的企業組織制度和企業運行機制。
第一,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關系。法人治理結構各方實際上都是通過契約紐帶發生關系的。出資者??股東授權董事會經營企業,這是一種信任托管;董事會對經理層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通過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董事會和經理層按照相關的契約接受監督,了解最具體的熱處理設備信息,各方都有明確的權力邊界。這種契約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關的聘用合同、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
第二,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結構是適應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根本特點??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而選擇的一種制度結構。公司法梳理了治理結構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則規定了法人治理結構的特殊要求,如股權的確立、各權力機構的權限、議事程序、表決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代理關系的確立與取消等。法人治理結構各方遵循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制度規定行事,現代公司就是在這種科學的制度安排下運轉的。
第三,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權力制衡機制。有權力,就應有制衡。法人治理結構的“三會四權”(“三會”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四權”指出資者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出資者監督權、法人代理權)都應是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在各自的一定范圍內獨立行使權力,承擔相應責任,了解最具體的餐飲加盟信息,享有相應利益;同時又是彼此制約的,誰都沒有無限的權力。
第四,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基于特定產權的經濟民主形式。在這種分權的治理結構中,各方均有充分的表達自己權力意志的機會,誰都不允許濫用權力。由民主投票產生的決議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人都無權推翻。